销售“地沟油”领刑15年处罚500万

2013年03月29日03:39  金黔在线-贵州都市报

  ⊙本报记者 刘鸿

  本报讯 近日,遵义市中院对该市最大销售地沟油案进行宣判,被告人李明现犯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,并处罚款500万。

  法院审理查明,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期间,李明现经营的“冉龙丽粮油店”在重庆市永川区某油脂厂不能提供相关资质的情况下,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,从该厂购入用于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共计676.61吨。至2011年5月,李明现将购入的地沟油进行勾兑和升温后,批发、零售给遵义市中心城区及周边县(市)的粮油经销商、食品厂、酒店、餐馆以及学校食堂等80余户,共销售576.55吨,销售金额达500余万元。

  (原标题:销售“地沟油”领刑15年处罚500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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